主旨:從事半導體產業之公司,於自有辦公室之電腦建置無塵室之監視控制系統,該辦公室可否認屬係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一案。說明:三、按本部67年8月16日台財稅第35605號函釋:「現行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課徵房屋稅,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係就傳統麵粉廠所作之函釋,例示規範「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建物」;其他產業之工廠自有房屋有無前揭房屋稅條例減半徵收之適用,仍應就相關建物與從事生產有無必然之關連性而定。本案房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辦公室之建物,倘經查明無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並取得合法工廠登記證(編者註:現為工廠登記核准函),且為「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應有上開法條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