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院所有房屋,可否適用本部98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6600號函釋乙案。說明:二、本部98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6600號函釋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院等15家原屬宗教團體法人附設醫院,於改隸行政院衛生署(編者註:現為衛生福利部)主管前即免徵房屋稅,其改隸為該署主管之醫療財團法人係因政府法令與管理權責之劃分所致,其事業之主體並無不同,所屬之財團法人公益性亦未嘗稍異,自改隸迄今所從事之公益慈善救濟工作亦未減少,且其所收取之費用及其收益之運用有關規範,並未與內政部規定有不一致情形,為免因政府管理權責之劃分,致使該等醫院權益受損,准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免徵房屋稅。旨揭醫院如經向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洽詢與上開情形相同者,得比照上開本部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