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所有房屋供員工宿舍使用,可否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乙案。說明:二、查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又依財政部66年8月15日台財稅第35449號函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其免徵範圍係包括與該社團辦公有關之會議廳、圖書室、廚房、員工食堂、浴室、廁所、值日室、檔案室、貯藏室、講習室、值夜室、禮堂、文物儲藏室等房屋。本案該基金會所有旨揭房屋,既經貴局(編者註:係縣政府稅務局)查明係供員工宿舍使用,核與上開規定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尚屬有別,自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