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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1: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撤銷原契稅申報其退稅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年並自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00919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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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納稅義務人承買房屋,報繳契稅後,在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前,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申請退還已納稅款案件,其退稅請求權時效期間之起算點如何認定一案,請參照本部98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0581290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8/04/02台財稅字第09804009190號函)
附件:財政部98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0581290號函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出賣人)及承買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稅款後,在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共同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起算點如何認定一案。說明:二、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法務部90年3月22日法90令字第008617號令釋略以:「……至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則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就具體個案判斷之。」準此,本案買賣雙方協議解除契約,共同申請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案件,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5年,並自該土地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