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向法院標購多戶集合住宅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加徵怠報金疑義一案。說明:二、按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怠報金既按應納稅額之一定百分比加徵,而應納稅額依同條例第3條及第13條規定,係按每戶移轉房屋之核定契價按法定稅率計算,則怠報金自應按每戶房屋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