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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暖器如不具壓縮機元件不課徵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45026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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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電暖器及其他空間電加熱器產品,若無壓縮機元件,參據工業主管機關意見,應非具有暖氣機之功能,核非屬貨物稅條例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暖氣機,不課徵貨物稅。

二、 廢止本部541215日台財稅發第10071號令、73619日台財稅第54429號函及81121日台財稅第81087336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