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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031010938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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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下稱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為辦理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之申請設立案件,各關應設置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以副關務長為召集人,召集通關、查緝、資訊、倉棧等相關單位人員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機關會同參與審查。

三、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之業者(以下簡稱申請人),須依照「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或「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向海關辦理登記為貨棧或貨櫃集散站之經營業者。

四、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其變更內容者,亦同:

()   申請書:應載明營利事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住址。

() 營運規畫書:包括專區地點、擴充能力、建築構造、預估貨物量、經營計畫及團隊、船舶靠泊碼頭、營運財務規劃及其他營運規劃相關文件。

()   通關設備建置書:包括X光檢查儀、進出倉刷碼設備、進倉異常訊息警示系統、監視器錄影系統及其他通關設備。

()   緝毒犬設施設計圖:包括緝毒犬候勤室、待勤室、適合緝毒犬作業之輸送帶及其他相關設施。

()   檢疫犬設施設計圖:包括檢疫犬備勤室、綜合作業室及其他相關設施。

()   電腦連線及設備規畫書:包括符合海關管理作業需求之資訊系統及電腦備援措施及其他相關軟硬體設備。

()   其他應配合海關查驗及辦理通關需要之設備規畫書。

               前項書件所載設施及設備之詳細需求如附件一「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設施及設備需求表」。

五、 海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審查書件及證明文件齊備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業,有特殊原因者,得予延長,其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送審資料不全、記載內容不完備或規劃事項不符海關需求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六、 依前點規定經海關完成審查合格之業者,應於海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第四點第二款至第六款書件所載設施及設備之建置,並以書面向受理海關申請進行實地勘查。

               前項業者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完成建置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海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逾期未展期或未於展延期限內完成建置,海關得廢止依前點規定審查合格之處分。

               依審查小組實地勘查,尚有欠妥或不符規定者,海關應通知業者於期限內改善,必要時,得准予展延三個月,逾期未改善者,海關得廢止依前點規定審查合格之處分。

               經審查小組實地勘查符合規定者,報奉關務長核可後,始得營運。

七、 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之審查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