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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參考表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關緝字第10710107623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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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各關辦理出口貨物涉及虛報案件之裁罰金額有一客觀之標準可資參
        考,特訂定本參考表。

二、出口貨物涉及虛報案件而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
        定標準者,適用該標準,不適用本參考表。
        前項以外之應處罰鍰案件,其裁罰之金額,應參照本參考表辦理。

三、本參考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未達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罰
        鍰最高額(新臺幣三百萬元),而經查違章行為確係出於故意或有其他
        重大違章情節者,仍得加重其罰,至該條項規定之罰鍰最高額為止。若
        情節較輕者,亦得減輕其罰,惟應於緝私報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

四、依本參考表所計算之罰鍰,以計至百元為止。

五、行為後本參考表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本參考表之規定。但裁處前或依
        法重為裁處前本參考表之規定有利於受處分人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分
        人之規定。
        依本參考表裁處而尚未確定案件,嗣本參考表變更有利於受處分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受處分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