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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個人出售因受贈而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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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