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9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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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直系親屬之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1256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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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審認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5
條第
1
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所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戶數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