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直系親屬之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1256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審認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5
條第
1
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所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戶數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