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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費款項彙整撥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020375231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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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使中央政府集中支付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彙整

  撥付各項費款有一致性之作業規範,並撙節國庫支出,特訂定本要點。

各機關支付員工款項應按月或按旬彙整以劃帳發薪方式撥付;支付員
  工以外各項款項,應以定期彙整撥付。

  前項款項未逾新臺幣一萬元,應以零用金辦理支付。

支付員工款項包含下列各項支出:

(一)薪餉、各項加給、教師學術研究費、主管特支費、聘僱臨時員工薪
   資、酬勞費、加發工作獎金、退休人員月退休(撫卹)金、慰問金
   、結婚、喪葬、生育、子女教育補助等。

(二)差旅費、加班費、誤餐費、鐘點費等。

(三)其他支付員工款項。

支付員工以外款項包含下列各項支出:

(一)工程款、採購價款或勞務款項等。

(二)各機關間之核撥經費、分攤費或補助款等。

(三)出席費、鐘點費、審查費、稿費及各類補(獎)助款、社會福利金
   、救助金等。
 

(四)其他支付個人及廠商款項。

有下列各款情事,無法依第二點規定辦理者,應於付款憑單附記事項
  欄位敘明
原因,由財政部國庫署辦理支付:

(一)依其他法規規定或屆繳款期限,須立即辦理支付。

(二)受款人因故無法親自領取。

(三)已存入經費類保管款或代收款帳戶。

(四)零星個別支付,且筆數在五筆以下。

(五)其他原因。

各機關向各銀行公會會員機構查詢資料及法院(包括檢察署、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扣押解繳等作業之費用,應按月依受款人彙整作業費,由財
  政部國庫署辦理支付,未逾新臺幣一萬元之付款憑單限以零用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