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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收回或收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辦理註銷者,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1442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0
條之
1
規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確係收回或收買後辦理註銷不再轉讓,非屬
證券交易稅條例
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