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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收回或收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辦理註銷者,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1442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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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60條之1規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確係收回或收買後辦理註銷不再轉讓,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