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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免驗貨物(櫃)抽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高普動字第106101374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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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進出口C1、C2免驗貨物(櫃)、轉運貨物(櫃)及轉口
    貨櫃之抽核,以防不法走私逃漏稅,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關抽核免驗進出口C1放行貨物(櫃),由機動稽核組派員辦
    理;抽核免驗進出口C2放行貨物(櫃),由小港分關、旗津分
    關、稽查組、機動稽核組、高雄機場分關、嘉南分關及業務二
    組等單位自行派員辦理。。

三、作業範圍:
 (一)抽核進口C1、C2報單貨物。
 (二)抽核出口C1、C2報單貨物。
 (三)抽核進出口、轉運進出站(倉)貨物(櫃)。
 (四)轉口貨櫃之抽核。

四、篩選作業
 (一)抽核進口C1、C2報單貨物
   1、抽核單位指派專人每日不定時參考電腦IH32程式(進口報單
      查詢),根據表列之貨物稅則、完稅價格、報關行箱號、廠
      商名稱及統一編號、賣方名稱、淨重、件數、起運港及生產
      國別,並參酌新風險管理系統等資料,審核下列情況,綜合
      研判後篩選可疑之C1、C2報單號碼:
   (1)高危險群之廠商及報關行。
   (2)起運地為東南亞地區且所載貨物為重點查緝貨品者。
   (3)申報起運地無該項貨品之生產者,尤其是農工原料產品之
        進口貨櫃。
   (4)來貨是否屬應予查驗,電腦卻抽中為C1、C2免驗?
   (5)有關稅配額之農漁畜產品及MP1、MW0貨品。
   (6)申報貨名與稅則歸列是否相悖?
   (7)申報重量、件數可疑者。
   (8)高風險管理項目之雜貨櫃。
   2、參考電腦IE01(進口分估書面審核)及相關程式、電腦IBS5
      3(原始艙單與報單資料對照查詢)、IBS52程式(查緝專用
      進口艙單主紀錄明細資料查詢),審核下列可疑情況,綜合
      研判後篩選應查核之C1、C2報單號碼,並以IBS63(列印海
      關艙單)參考抽核:
   (1)報單與艙單貨名是否不符?
   (2)貨物稅則與艙單貨名是否不符?
   (3)申報貨物之重量、材積、包裝與艙單所載或與正常應有之
     重量、材積、包裝情形是否不符?
   (4)貨名申報是否籠統,而有違國際貿易慣例者,或未申報規
     格及稅則歸列有疑義者?
   (5)來貨是否有拆散分裝、低報價格或逃避管(限)制之虞者
     ?
   (6)艙單收貨人與報單收貨人不同,經查是否仍未能明確交代
     ?
   3、利用新風險管理系統過濾廠商登記營業項目與申報進口貨物
      屬性是否悖離?有否申請註銷停業、自行歇業、地址他遷不
      明等情形。
   4、進口人有走私紀錄者,以其身分證編號,利用新風險管理系
      統、關務署電子閘門等查核其名下及股東公司名稱作為查緝
      參考。
   5、以RH0K(報單查緝觀察條件維護作業)系統,觀察經注檢高
      危險群廠商之C1、C2之進口報單,篩選抽核。
   6、經檢舉之廠商或配合相關單位查緝者。
 (二)篩選抽核可疑C1、C2出口報單
   1、海運抽核單位指定專人利用電腦程式ED34(出口報單查核作
      業),依廠商名稱及統一編號、報關行箱號、買方名稱、淨
      重、件數貨物名稱、稅則號別、離岸價格、目的地國、廠商
      等級等資料,另以電腦程式EA30(進倉資料查詢作業)查詢
      出口貨物進倉訊息,審核可疑情況,研判篩選應抽核之C1、
      C2報單號碼。
   2、以RH0K(報單查緝觀察條件維護作業)系統,觀察經注檢高
      危險群廠商之C1、C2之出口報單,篩選抽核。
   3、經檢舉之廠商或配合相關單位查緝者。
 (三)抽核進出口、轉運進出站(倉)貨物(櫃)
   1、抽核及稽核關員巡視貨櫃場及進出口倉,發現可疑情事(例
    如:可疑進口貨櫃、貨物包裝有違常情或外部另作特殊記號
    ,或與進口艙單申報貨物內容不相稱者),或發現可疑出口
    貨櫃(例如:已進站卻久未辦理進倉手續之貨櫃等),應列
    入抽核對象。
   2、抽核及稽核關員利用電腦程式EA30(進倉資料查詢作業)查
      詢出口貨物進倉訊息。參考各出口貨棧之出口貨物進倉證明
      書,或貨櫃集散站之貨櫃(物)儲位圖等資料,篩選可疑出
      口貨物。
   3、指定專人利用「進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點選「卸貨准單
    清表查詢」,鍵入欲查詢時間(段)及關區,以瞭解該時間
    (段)港區之船舶靠泊情形,再由選定船舶之「船隻掛號」
    ,再從普通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中查得該船舶載運進口貨櫃
    進儲櫃場情形及各櫃場卸存櫃數,以便掌握查緝方向,並藉
    由「卸存地點」篩選抽核之「貨櫃號碼及艙單號碼」。
 (四)轉口貨櫃之抽核
      篩選轉口貨櫃(物)是否依「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
    」第3點規定,應詳實申報貨名(菸酒、武器、彈藥、毒品
    、危險品、中國大陸出產之農、漁、畜產品、食品等)而未
    依規定詳實申報,或有掉包嫌疑之貨櫃。

五、抽核工作之執行
 (一)前揭可疑案件報經有權人員核定後,即以電腦II75(報單列
      印作業)或以IBS63(列印海關艙單)或ED72(出口報單列
      印),列印該等報單或艙單申報資料,並由主管或其指派之
      資深人員帶隊前往貨櫃集散站或貨棧,知會倉儲業管理人後
      ,對相關貨物(櫃)進行抽核。抽核作業完成,貨物應即予
      恢復原狀,其經開驗者,封箱後須貼上本關抽核關員簽名之
      標籤,或在包裝上以不褪色筆簽名以示負責。
 (二)進行可疑C1、C2報單抽核時,如發現已放行且已提領或出口
      ,但認為仍有事後稽核必要者,應簽移機動稽核組辦理事後
      稽核。
 (三)執行機動巡查任務時,對正在辦理提領之放行貨物(櫃)逕
    予以機動抽核。
 (四)抽核情形及抽核結果均應列入當日工作報告簿,以釐清相關
    作業責任。

六、抽核後之處理作業
 (一)抽核結果發現申報不符、稅則歸列可能有誤或櫃內貨物裝載
    方式違背常情等,認應予詳細查驗者,即以書面或電話通知
    駐站(棧)關員或倉儲業專責人員協助監管且暫不准提貨或
    裝船(櫃)出口,並即繕具「關員發現實到貨物與申報不符
    案件通報單」一式二聯,一份送法務緝案組(阻卻密報及報
    備),一份存查。通報單位儘速以電話或傳真通知通關單位
    ,洽請報關行補送報單查驗;除機動稽核組抽核案件自行查
      驗外,其他通關單位抽核案件應由驗貨單位通知原抽核單位
      會同查驗。
 (二)查核結果應列入當日工作日報表。
 (三)如發現貨物已放行出倉,抽核單位已無法追查,且有具體理
    由認仍有作稽核必要者;或過去抽核結果發現重大不符之類
    似案件,認仍有繼續作稽核必要者,應簽移機動稽核組辦理
    事後稽核。

七、情資之通報
 (一)情資通報之建立
      抽核結果經查驗確定申報不符、案情特殊或其他進、出口可
     疑情事時,應即填報「情資通報單」,經單位主管核轉,並
    指定專人於情資通報系統建立檔案資料。如有應進一步分析
    資料需要,應送機動稽核組繼續辦理。
 (二)情資之加值分析
      機動稽核組接獲前述案件後,應依據前關稅總局92年2月24
      日台總局緝字第09202000134號函檢送之「研商落實情資通
      報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結論二:「各關稅局對其本身通報
      之情資應作初步分析及加值,並對涉案廠商及其相關公司
      等就該關區部分控管。」之規定,辦理相關情資加值分析,
      以提供加值資料(如同一廠商有無其他進、出口報單等),
      送交相關查緝、通關單位運用,以共同杜絕走私。

八、督導考核
 (一)各辦理單位主管應隨時督導,並考核其成員之抽核作業。
 (二)本關各驗貨單位督導人員對本項作業,亦應列為督導考核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