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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因公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人字第1020862410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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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為使本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之管理有所依據,修正「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將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納入管控,名稱修正為「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因公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並以本部102年8月16日台財人字第10208624100號函送所屬各機構生效適用在案。
 

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因公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件,指由各機構國外旅費或大陸地區旅費項下支應之案件。

三、各機構因公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件,應依行政院或本部所訂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預算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編製年度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及編列國外旅費或大陸地區旅費。

前項各機構年度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及其預算,應報本部核定。

四、各機構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

(一)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營運績效。

(二)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構長遠目標。

(三)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有助兩岸關係發展或增進人民利益。

(五)推動交流工作所必需。

(六)出國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七)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五、各機構應依年度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確實執行;如有特殊業務需要必須變更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者,其所需經費可分別在年度國外旅費或大陸地區旅費支應或毋須機構支應費用者,由機構首長自行從嚴核定。如所需經費無法分別在年度國外旅費或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總額內勻支者,應報請本部核定。

前項毋須機構支應費用者,若屬本機構或上級機構或所屬子公司補(捐)助或委辦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個人負擔者,各機構不得接受。

第一項由機構首長自行從嚴核定之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件,應按季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二十日前填造「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審核名冊季報表」(如附表1)報本部核備。

六、各機構執行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蒐集有關之資料,詳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充分準備。出國計畫研訂各項考察細項,包括訪問機關(構),擬提問題等。

(二)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足可完成任務之適當人選。

(三)時機洽當,不影響其他公務。

(四)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參加人員應與業務相關。

(五)出國考察項目應符合出國計畫目的,且兼顧軟硬體資訊,不宜僅偏重硬體建設。

(六)落實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之審核及應用,並加強追蹤管考機制。

七、各機構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期限辦理,非經事先報准,不得中途轉赴其他國家、地區或城市考察或遊歷。

八、各機構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算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

各機構因公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於返臺後依「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之規定,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除屬機密性質者外,並準用前項規定辦理報告登錄事宜。

九、各機構首長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件及所屬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報本部核定;其餘人員之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件由各機構就業務需要審核後逕行核定。

前項各機構首長因公出國案件,如係執行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項目時,應填列因公出國申請表(如附表2)逕送陳部長核判;至非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項目及赴大陸地區,仍應備文報本部核准。

十、各機構所屬子公司依第九點應報本部核定之案件,除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本職為母公司之職務者外,其餘均授權由母公司核定。

前項由母公司核定之案件,應依第五點第三項規定填造「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審核名冊季報表」報本部核備。

十一、各機構首長因公出國,基於國際禮節及習慣,由主辦國家或單位連同配偶邀請,經認定確屬必須攜同配偶出國並報奉核准者,其配偶之機票費,得在各該機構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