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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0861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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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其依所得稅法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