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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30 06: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創技術作價抵減其認股股款,轉讓新創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認定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45685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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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10211日起,公司之股東以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而取得具前瞻性及關鍵性之新創技術,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依本部9210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規定計算該新創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其相關成本及費用得依其出具經上開資助機關召開審查會審認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