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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坐落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於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准予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0540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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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5條第5款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所有權人銷售坐落於上開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亦有該款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