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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坐落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於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准予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0540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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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依
都市計畫法
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所有權人銷售坐落於上開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亦有該款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