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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各關新聞處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政秘字第102600265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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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本署及所屬各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與媒體之聯繫及溝通、廣蒐民意,
    並積極闡明政府政策、宣導政令政績,及統一發言內容、適時化解各界對政策
    之疑慮,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機關應置新聞發言人一名,由機關副首長擔任,統一對外說明、掌握事件演
    變及輿論關切重點,即時與媒體溝通、適時回應與澄清,避免傳達錯誤訊息或
    誤導民眾,以利正面呈現海關施政作為。

三、新聞處理程序:
(一)輿情判斷及通報:
   1. 輿情事件之權責單位應隨時注意媒體報導,有明顯錯誤,因而損及民眾權益
      ,或影響海關威信與形象之議題,應依「關務署及所屬各關輿情回應標準作
      業流程」(以下稱標準作業流程)(附件一)辦理,處理及回應方式係依據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聞處理注意事項」第三點辦理(附件二),並填寫
      重大輿情回應紀錄表(附件三)通報本署秘書室公關科。
    2.各機關新聞處理權責單位負責蒐集及判斷輿情事件是否形成新聞事件,對於
      需處理之負面議題或媒體報導足以影響海關形象情事者,應先通報預備處理
      方式,即時擬具回應內容,除依標準作業流程處理外,另須依本署暨各關風
      險管理之危機通報作業程序辦理。
    3.輿情事件之權責單位:
     (1)通關事件:依事件性質由各機關權責單位負責,跨單位或權責不明時,
          由主任秘書定之。
     (2)資通安全事件:資訊單位。
     (3)天然災害及重大災難:秘書單位。
     (4)風紀違失事件:政風及督察單位。
(二)新聞發布及回應:
    1.輿情事件之權責單位應配合新聞發布方式撰擬新聞稿,由各關秘書室彙整陳
      核關務長或副關務長後,送本署秘書室轉陳署長或副署長核定,供內部參考
      或發布新聞稿或由發言人對外說明。
    2.新聞發布後,事件之權責單位應蒐集輿論媒體動態,迅速評估,供各機關風
      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推動小組輿情反映分組決定是否作新聞回應,如需作進一
      步回應,權責單位應配合準備資料,由各關秘書室送本署秘書室後,指定發
      言人作新聞回應。
(三)記者會或新聞現場處理:
    1.輿情反映分組就新聞事件分工如下:
     (1)秘書單位:負責規劃及相關單位之聯繫。
     (2)事件之權責單位:撰擬新聞稿並提供媒體採訪相關之書面資料。
     (3)關務資訊單位:協助提供電腦相關軟、硬體設備及資料之蒐集等配合事
          項。
     (4)政風單位:協助媒體採訪會場秩序之維護。
    2.事件現場得視需要設置警戒線及管制人員進出。

四、各機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發言及新聞聯繫作業規定」(附件四)相關規
    定,辦理新聞發布及對外說明事宜。針對新聞事件研議之新聞說明資料,例如
    :新聞稿、澄清稿、投書、新聞背景資料、機關首長回應聽錄稿等,亦應併傳
    關務署秘書室公關科彙整後轉送財政部秘書處新聞聯繫科轉陳行政院院長、副
    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

五、各機關應建立非上班時間緊急公務通報窗口,由主任秘書負責,新聞處理及回
    應方式,準用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