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事務,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代墊退稅款並申報扣減當期銷項稅額所產生之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惟應以當期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申報扣減金額為限。
二、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 (106.5.17台財稅字第1060457715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