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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報關業者專責報關人員獎勵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021008697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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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規定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報關業者之專責報關人員具備下列條件者,得於每年三月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所在地海關申請核頒獎狀,以資獎勵:
(一)執行專責報關業務滿三年以上,並繼續執業中。
(二)申請之前一年度所簽證之進出口報單(不含轉運申請書)在五百份以上,且年錯單率(簽證錯單數量與簽證報單總數相比)未超過千分之一。
(三)申請之前一年度未受停止報關審核簽證業務、廢止執業登記處分。
(四)申請之前一年度未受警告或罰鍰處分。
(五)申請之前一年度,其在報關業者之每月薪資不低於勞基法所公布當年最低基本工資。
海關於審核後十日內,應以書面將審核結果通知原申請專責報關人員。

三、經依第二點規定獎勵之專責報關人員,各海關應予定期表揚,以激勵其敬業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