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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政府於年終辦理決算時,公庫如有透支,未兌現支票應予併入,列入未滿1年公共債務餘額,受公共債務法第4條債限管制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02005530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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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共債務法第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借款,指各級政府以契約形式向國內外所借入之長期、短期及透支、展期款項;」又會計法第17條第2項後段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復據決算法第2條規定:「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另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頒之總決算書格式,「短期借款」(即公共債務法規範之未滿1年公共債務)應含臨時墊借(或透支)。爰各級政府於年終辦理決算時,公庫如有透支,未兌現支票應予併入,列入未滿1年公共債務餘額,受公共債務法第4條債限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