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多次召開「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制度檢討研商會議」決議、「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及行政院102年4月17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200288941號函核定「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部分修正規定辦理。
二、請各機構依據旨揭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檢討修正原訂核發經營績效獎金應行注意事項,並於文到2日內報部備查。
三、檢送「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
本部為促進所屬事業(以下簡稱各事業)企業化經營及鼓勵事業人員發揮潛能積極創造盈餘,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各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包括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兩部分,其總額最高提撥四‧四個月薪給總額為原則。
三、考核獎金部分:
(一)各事業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列甲等者,其考核獎金最高提撥本機構二個月薪給總額。
(二) 各事業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列乙等者,其考核獎金總額最高提撥本機構一至一‧五個月薪給總額;其提撥限額為:
1.成績未滿七十五分者,最高提撥一個月。
2.成績滿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最高提撥一‧五個月。
四、績效獎金部分:
(一)績效獎金由各事業年度達成之總盈餘,視經營績效情形及所屬人員貢獻程度提撥計給。
(二)績效獎金之計算:
1.總盈餘達法定盈餘者,提撥一‧二個月薪給總額;未達法定盈餘者,以一‧二個月按達成比率計算。
2.總盈餘超過法定盈餘者,績效獎金之提撥為一‧二個月薪給總額加計每級0‧四個月,最高加計三級至一‧二個月薪給總額;其公式為:績效獎金=1.2個月+X;X=0至1.2個月。
(1)本部所屬競爭型事業及非競爭型事業中之財政部印刷廠:超過法定盈餘百分之一以上,未達百分之五者,加給0‧四個月;超過法定盈餘百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十者,加給0‧八個月;超過法定盈餘百分之十以上者,加給一‧二個月。
(2)本部所屬非競爭型事業中之中國輸出入銀行:超過法定盈餘百分之0‧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三者,加給0‧四個月;超過法定盈餘百分之三以上,未達百分之六者,加給0‧八個月;超過法定盈餘百分之六以上者,加給一‧二個月。
(三)績效獎金最高提撥二‧四個月薪給總額,但經行政院評選為績效特優之事業機構,酌增其績效獎金提撥月數上限。
(四)績效獎金有關總盈餘之計算,採決算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
(五)績效獎金有關法定盈餘之計算,採法定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
五、前點所稱政策因素應以事先核報、有利及不利因素併同提列,及已編列預算者其金額應優先扣除等原則認列。
政策因素之認列,依據行政院訂頒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六、各事業機構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應在編列年度預算時,應衡酌經營狀況、預算盈餘、用人費負擔情形及政策因素核算估計編列之。
七、年度內新進、調職、退休、資遣及在職死亡人員,得各按當年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之。
八、各事業非因政策或不可控制因素,未達成年度營運目標或經營績效欠佳者,主持人應負經營成敗責任。
九、各事業得依本要點另訂核發經營績效獎金應行注意事項報部備查,憑以分配經營績效獎金。
各事業訂定之核發經營績效獎金應行注意事項,應規定績效獎金之分配,視單位績效及員工貢獻差異程度,按合理比例發給。
十、
本要點自一百零一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