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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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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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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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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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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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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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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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第五組、第六組、秘書室、人
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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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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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組掌理金融發展政策與制度之規劃事項,銀行法、票據法、動產擔保
交易法、存款保險條例及其他基本金融法規之擬訂、審核及彙整事項,國
內、國際金融動態及金融制度之調查、研究等事項,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銀行發展政策與制度之規劃。
(二) 銀行法與相關法規之擬訂、審核及彙整。
(三) 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代表人辦事處及其他金融機構之發展政策與
制度之規劃。
(四) 存款保險制度之規劃及其法規之擬訂。
(五)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銀行以外其他金融制度及法規之法務事項。
(二) 關於票據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等金融法規之擬訂及解釋。
(三) 涉及兩岸關係金融法規之研擬及聯繫。
(四) 其他法規之協調及聯繫。
(五) 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六)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支付與信用制度之規劃。
(二) 金融資訊自動化系統之規劃。
(三) 國內及國際金融資料與動態之調查及研究。
(四) 金融法令與政策之教育及宣導。
(五) 金融機構辦理研究之督導及考核。
(六) 新種金融機構與業務之研究及規劃。
(七) 新台幣監銷及攜帶新台幣出入境之管理。
(八) 金融投資審議案件及創業投資事業案件之處理。
(九) 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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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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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組掌理本國銀行之設立、管理、監督及其人員之考核暨上開相關法規
之解釋及執行等事項,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公營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二) 公營銀行之管理及考核。
(三) 公營銀行人員之考核。
(四) 公營銀行之其他管理事項。
(五)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民營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二) 民營銀行之管理及考核。
(三) 民營銀行人員之考核。
(四) 民營銀行之其他管理事項。
(五)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本國銀行法規之解釋及執行。
(二)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業務之督導。
(三) 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華僑信用保證基金等財團法人之管理及考
核。
(四) 金融資訊自動化系統之推動及金融資訊服務中心業務之管理及考核
。
(五) 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六) 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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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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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組掌理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基層金融機構之管理、監督及其
人員之考核暨上開業務相關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等事項,並分設左列
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信用合作社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二) 信用合作社之管理及考核。
(三) 信用合作社金融法規之執行。
(四) 省 (市) 、縣 (市) 金融主管機關有關信用合作社管理事項之督導
及聯繫。
(五) 信用合作社人員之考核。
(六) 其他有關合作金融事業之管理事項。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農漁會信用部之設立、變更、停業之處理。
(二) 農漁會信用部之管理及考核。
(三) 農漁會信用部金融法規之執行。
(四) 省 (市) 、縣 (市) 金融主管機關有關農漁會信用部管理事項之督
導及聯繫。
(五) 農漁會信用部人員之考核。
(六) 其他有關農漁會金融事業之管理事項。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合作金融及農漁業金融之研究與發展。
(二) 基層金融法規之擬訂及解釋。
(三) 農業行庫農業貸款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四) 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等基層金融財團法人機構之管理及考核。
(五) 基層金融人員研究、教育、訓練機構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聯繫。
(六) 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七) 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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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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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組掌理中小企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週邊金融業務之管理、監督,
金融市場之行政管理及上開業務相關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等事項,並
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中小企業銀行管理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
(二) 中小企業銀行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三) 中小企業銀行之管理及考核。
(四) 關於中小企業融資之推動及考核。
(五) 中小企業銀行人員之考核。
(六)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管理及考核。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
(二) 信託投資公司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三) 信託投資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四) 信託投資公司人員之考核。
(五)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及國內金融市場管理法規之擬訂、解
釋及執行。
(二) 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金融公司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三) 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金融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四) 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金融公司人員之考核。
(五) 其他金融市場之行政管理。
(六) 信用卡業務及其他週邊金融業務之管理及推動。
(七) 各種獎券發行之管理。
(八) 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九) 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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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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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組掌理外匯行政管理事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
及代表人辦事處之管理、監督等金融行政之涉外事項,參與國際金融組織
之一般行政等事項,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外匯行政管理及外匯管理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
(二) 軍政機關所需外匯估計之編製及報表之審核。
(三) 軍政機關所需外匯核配之審核。
(四) 軍政機關人員出國暨一般匯出款項之審核及簽證。
(五) 軍政機構及大專院校採購結匯案之審核及簽證。
(六) 違反管理外匯條例規定之處分及相關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與備詢。
(七)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
(八)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變更、停業之處理。
(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其他管理事項。
(一○)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管理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
。
(二) 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立、變更、停業之處理。
(三) 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之管理及考核。
(四) 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人員之考核。
(五)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國際金融組織有關事項之觀察、研究、建議與聯繫。
(二) 參與國際金融組織之規劃與執行。
(三) 參與其他國際組織之聯繫與協辦。
(四) 重大國際金融計畫專案之研究與推動。
(五) 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六) 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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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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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組掌理金融檢查,金融機構稽核人員之考核,金融檢查報告、違反金
融法規及其他缺乏之處理與追蹤、管理,暨上開相關業務之監督等事項,
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本國銀行金融檢查業務之左列事項:
(一) 檢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 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引用法規之審議。
(三) 檢查報告、違反金融法規及其他缺乏之處理暨相關行政救濟案件之
答辯與備詢。
(四) 年度檢查資料之統計分析。
(五) 檢查工作手冊之編擬。
(六) 其他有關檢查事項之處理。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本國銀行以外金融機構金融檢查業務之左列事項:
(一) 檢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 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引用法規之審議。
(三) 檢查報告、違反金融法規及其他缺失之處理暨相關行政救濟案件之
答辯與備詢。
(四) 年度檢查資料之統計分析。
(五) 檢查工作手冊之編擬。
(六) 其他有關檢查事項之處理。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金融機構電腦作業檢查之左列事項:
(一) 電腦作業檢查之規劃及執行。
(二) 電腦作業檢查人員之訓練。
(三) 電腦作業檢查問題之研究。
(四) 金融機構電腦作業稽核規範之審議。
(五) 其他有關電腦作業檢查事項之處理。
(六) 上級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辦理金融檢查工作考核之左列事項:
(一) 金融機構違反法規及其他缺失事項改善情形之追蹤及考核。
(二) 各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及營業單位自行查核之督導及考核。
(三) 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及申請增資等事項之會辦。
(四) 金融機構內部稽核人員之考核。
(五) 金融機構重大及突發缺失事件之處理。
(六) 金融機構董 (理) 監事會議紀錄、會 (社) 員代表會議紀錄及營業
報告書之彙整及考核。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五、第五科辦理金融檢查有關調查研究之左列事項:
(一) 金融檢查法規之擬訂及解釋。
(二) 存款保險法規之解釋與存款保險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三) 金融機查作業檢討委員會業務之處理。
(四) 與其他金融檢查單位之協調及聯繫。
(五) 金融檢查人員之訓練。
(六) 金融檢查有關專題之研究。
(七) 上級交辦事項。
六、第六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金融檢查法規之彙整。
(二) 金融預警系統業務之處理。
(三) 各金融機構經營資料、財務報告之蒐集、整理及考核。
(四) 金融管理資訊系統業務之處理。
(五) 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六) 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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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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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辦理本局文書、事務及計畫、研考等事項,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文稿之審核。
(二) 機要事務之處理。
(三) 印信之典守。
(四) 文書之收、繕、校、發之管理。
(五) 檔案之管理。
(六)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庶務、財產及物品保管。
(二) 現金、票據之出納及保管。
(三) 員工實物配給之申領與分發。
(四) 公教住宅之協調與分配。
(五) 技工、工友之管理。
(六) 其他上級交辦及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重要措施之彙編。
(二) 重要會議、會報之籌備與記錄。
(三) 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業務之規劃與推行。
(四) 重要業務及交辦案件之管制。
(五) 公文管制及逾期公文之催辦。
(六) 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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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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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及職務管理。
二、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之擬議。
三、職員派免、遷調、任用、銓審。
四、職員勤惰之考核及記錄。
五、職員品德生活資料之登記。
六、職員獎懲案件之核議。
七、職員考績 (考成) 之擬辦。
八、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議及籌辦。
九、職員加班、差假之核簽、登記、值日之排定及考查。
一○、職員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撫卹之擬辦。
一一、職員薪俸、實物配給及各項補助之審核。
一二、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管理、移轉、動態陳報及各項人事報表之
編製。
一三、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一四、本局人事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考核等擬辦事項。
一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及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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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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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歲入、出預 (概) 算之籌編。
二、歲入、出分配預算之編報。
三、會計報告暨決算之編製。
四、年度經費預算之控制與支出之審核及原始憑證之送審。
五、動支第一、二預備金之申請。
六、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關招標、比價或議價案件之監辦
。
七、各項經費流用。
八、代收、代付款項憑證之審核。
九、歲出應付款之保留。
一○、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收支傳票、轉帳傳票之編製。
一一、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暫付款帳之登錄。
一二、代收、代付款帳項之登錄。
一三、財產統制帳之登錄。
一四、本室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考核等擬辦事項。
一五、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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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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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局所辦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編製及應用分析。
二、本局統計資料之發布及統計報告之編刊。
三、本局統計資料庫之建立及統計資料檔案之管理。
四、國內金融之統計調查及分析。
五、金融統計指標估測模型之建立。
六、辦理本局有關國內、外金融統計事務之協調、聯繫及金融統計資料之
交換。
七、本局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考核等擬辦事項。
八、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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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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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室職掌得因事務之繁簡,隨時酌予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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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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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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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左:
一、金融管理政策與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金融管理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採擇。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六、所屬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七、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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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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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職責如左: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計畫之參預決定。
二、局長不在局時之局務代理。
三、各種會議局長不能出席時之代理主持。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文稿之核閱及普通文稿之代判。
六、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七、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八、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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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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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秘書室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秘書室所屬人員之派免、遷調、獎懲、考核等擬辦事項。
三、各組、室文稿之綜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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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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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室主任各承長官之命 (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人事主任並受上級會
計 統計、人事機構之監督) 處理本組、室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本組、室文稿之審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三、本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擬之審核。
四、本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擬訂及解釋之審核。
五、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等擬辦。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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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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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並於組長不在組時,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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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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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承各該組、室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科業務及研究計畫之擬訂。
二、本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督導。
三、本科文稿之初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四、本科職員工作之調派、指揮與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本科職員平時與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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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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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室、科均負有互相協調及聯繫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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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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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秘書、研究員、稽核、專員、稽查、科員、助理員、書記,各
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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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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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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