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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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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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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細則依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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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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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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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章 職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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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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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第五組、第六組、秘書室、人 
     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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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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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組掌理金融發展政策與制度之規劃事項,銀行法、票據法、動產擔保 
     交易法、存款保險條例及其他基本金融法規之擬訂、審核及彙整事項,國 
     內、國際金融動態及金融制度之調查、研究等事項,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銀行發展政策與制度之規劃。 
      (二) 銀行法與相關法規之擬訂、審核及彙整。 
      (三) 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代表人辦事處及其他金融機構之發展政策與 
           制度之規劃。 
      (四) 存款保險制度之規劃及其法規之擬訂。 
      (五)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銀行以外其他金融制度及法規之法務事項。 
      (二) 關於票據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等金融法規之擬訂及解釋。 
      (三) 涉及兩岸關係金融法規之研擬及聯繫。 
      (四) 其他法規之協調及聯繫。 
      (五) 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六)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支付與信用制度之規劃。 
      (二) 金融資訊自動化系統之規劃。 
      (三) 國內及國際金融資料與動態之調查及研究。 
      (四) 金融法令與政策之教育及宣導。 
      (五) 金融機構辦理研究之督導及考核。 
      (六) 新種金融機構與業務之研究及規劃。 
      (七) 新台幣監銷及攜帶新台幣出入境之管理。 
      (八) 金融投資審議案件及創業投資事業案件之處理。 
      (九) 上級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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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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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組掌理本國銀行之設立、管理、監督及其人員之考核暨上開相關法規 
     之解釋及執行等事項,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公營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二) 公營銀行之管理及考核。 
      (三) 公營銀行人員之考核。 
      (四) 公營銀行之其他管理事項。 
      (五)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民營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二) 民營銀行之管理及考核。 
      (三) 民營銀行人員之考核。 
      (四) 民營銀行之其他管理事項。 
      (五)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本國銀行法規之解釋及執行。 
      (二)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業務之督導。 
      (三) 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華僑信用保證基金等財團法人之管理及考 
           核。 
      (四) 金融資訊自動化系統之推動及金融資訊服務中心業務之管理及考核 
           。 
      (五) 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六) 上級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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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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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組掌理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基層金融機構之管理、監督及其 
     人員之考核暨上開業務相關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等事項,並分設左列 
     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信用合作社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二) 信用合作社之管理及考核。 
      (三) 信用合作社金融法規之執行。 
      (四) 省 (市) 、縣 (市) 金融主管機關有關信用合作社管理事項之督導 
           及聯繫。 
      (五) 信用合作社人員之考核。 
      (六) 其他有關合作金融事業之管理事項。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農漁會信用部之設立、變更、停業之處理。 
      (二) 農漁會信用部之管理及考核。 
      (三) 農漁會信用部金融法規之執行。 
      (四) 省 (市) 、縣 (市) 金融主管機關有關農漁會信用部管理事項之督 
           導及聯繫。 
      (五) 農漁會信用部人員之考核。 
      (六) 其他有關農漁會金融事業之管理事項。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合作金融及農漁業金融之研究與發展。 
      (二) 基層金融法規之擬訂及解釋。 
      (三) 農業行庫農業貸款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四) 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等基層金融財團法人機構之管理及考核。 
      (五) 基層金融人員研究、教育、訓練機構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聯繫。 
      (六) 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七) 上級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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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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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組掌理中小企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週邊金融業務之管理、監督, 
     金融市場之行政管理及上開業務相關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等事項,並 
     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中小企業銀行管理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 
      (二) 中小企業銀行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三) 中小企業銀行之管理及考核。 
      (四) 關於中小企業融資之推動及考核。 
      (五) 中小企業銀行人員之考核。 
      (六)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管理及考核。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 
      (二) 信託投資公司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三) 信託投資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四) 信託投資公司人員之考核。 
      (五)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及國內金融市場管理法規之擬訂、解 
           釋及執行。 
      (二) 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金融公司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三) 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金融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四) 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金融公司人員之考核。 
      (五) 其他金融市場之行政管理。 
      (六) 信用卡業務及其他週邊金融業務之管理及推動。 
      (七) 各種獎券發行之管理。 
      (八) 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九) 上級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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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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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組掌理外匯行政管理事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 
     及代表人辦事處之管理、監督等金融行政之涉外事項,參與國際金融組織 
     之一般行政等事項,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外匯行政管理及外匯管理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 
      (二) 軍政機關所需外匯估計之編製及報表之審核。 
      (三) 軍政機關所需外匯核配之審核。 
      (四) 軍政機關人員出國暨一般匯出款項之審核及簽證。 
      (五) 軍政機構及大專院校採購結匯案之審核及簽證。 
      (六) 違反管理外匯條例規定之處分及相關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與備詢。 
      (七)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 
      (八)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變更、停業之處理。 
      (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其他管理事項。 
      (一○)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管理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 
           。 
      (二) 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立、變更、停業之處理。 
      (三) 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之管理及考核。 
      (四) 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人員之考核。 
      (五)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國際金融組織有關事項之觀察、研究、建議與聯繫。 
      (二) 參與國際金融組織之規劃與執行。 
      (三) 參與其他國際組織之聯繫與協辦。 
      (四) 重大國際金融計畫專案之研究與推動。 
      (五) 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六) 上級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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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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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組掌理金融檢查,金融機構稽核人員之考核,金融檢查報告、違反金 
     融法規及其他缺乏之處理與追蹤、管理,暨上開相關業務之監督等事項, 
     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本國銀行金融檢查業務之左列事項: 
      (一) 檢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 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引用法規之審議。 
      (三) 檢查報告、違反金融法規及其他缺乏之處理暨相關行政救濟案件之 
           答辯與備詢。 
      (四) 年度檢查資料之統計分析。 
      (五) 檢查工作手冊之編擬。 
      (六) 其他有關檢查事項之處理。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本國銀行以外金融機構金融檢查業務之左列事項: 
      (一) 檢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 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引用法規之審議。 
      (三) 檢查報告、違反金融法規及其他缺失之處理暨相關行政救濟案件之 
           答辯與備詢。 
      (四) 年度檢查資料之統計分析。 
      (五) 檢查工作手冊之編擬。 
      (六) 其他有關檢查事項之處理。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金融機構電腦作業檢查之左列事項: 
      (一) 電腦作業檢查之規劃及執行。 
      (二) 電腦作業檢查人員之訓練。 
      (三) 電腦作業檢查問題之研究。 
      (四) 金融機構電腦作業稽核規範之審議。 
      (五) 其他有關電腦作業檢查事項之處理。 
      (六) 上級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辦理金融檢查工作考核之左列事項: 
      (一) 金融機構違反法規及其他缺失事項改善情形之追蹤及考核。 
      (二) 各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及營業單位自行查核之督導及考核。 
      (三) 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及申請增資等事項之會辦。 
      (四) 金融機構內部稽核人員之考核。 
      (五) 金融機構重大及突發缺失事件之處理。 
      (六) 金融機構董 (理) 監事會議紀錄、會 (社) 員代表會議紀錄及營業 
           報告書之彙整及考核。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五、第五科辦理金融檢查有關調查研究之左列事項: 
      (一) 金融檢查法規之擬訂及解釋。 
      (二) 存款保險法規之解釋與存款保險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三) 金融機查作業檢討委員會業務之處理。 
      (四) 與其他金融檢查單位之協調及聯繫。 
      (五) 金融檢查人員之訓練。 
      (六) 金融檢查有關專題之研究。 
      (七) 上級交辦事項。 
     六、第六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金融檢查法規之彙整。 
      (二) 金融預警系統業務之處理。 
      (三) 各金融機構經營資料、財務報告之蒐集、整理及考核。 
      (四) 金融管理資訊系統業務之處理。 
      (五) 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六) 上級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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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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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書室辦理本局文書、事務及計畫、研考等事項,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文稿之審核。 
      (二) 機要事務之處理。 
      (三) 印信之典守。 
      (四) 文書之收、繕、校、發之管理。 
      (五) 檔案之管理。 
      (六)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庶務、財產及物品保管。 
      (二) 現金、票據之出納及保管。 
      (三) 員工實物配給之申領與分發。 
      (四) 公教住宅之協調與分配。 
      (五) 技工、工友之管理。 
      (六) 其他上級交辦及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重要措施之彙編。 
      (二) 重要會議、會報之籌備與記錄。 
      (三) 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業務之規劃與推行。 
      (四) 重要業務及交辦案件之管制。 
      (五) 公文管制及逾期公文之催辦。 
      (六) 上級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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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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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及職務管理。 
     二、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之擬議。 
     三、職員派免、遷調、任用、銓審。 
     四、職員勤惰之考核及記錄。 
     五、職員品德生活資料之登記。 
     六、職員獎懲案件之核議。 
     七、職員考績 (考成) 之擬辦。 
     八、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議及籌辦。 
     九、職員加班、差假之核簽、登記、值日之排定及考查。 
     一○、職員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撫卹之擬辦。 
     一一、職員薪俸、實物配給及各項補助之審核。 
     一二、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管理、移轉、動態陳報及各項人事報表之 
           編製。 
     一三、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一四、本局人事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考核等擬辦事項。 
     一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及上級交辦事項。 | 
  
   | 
     第 12 條 | 
      | 
     會計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歲入、出預 (概) 算之籌編。 
     二、歲入、出分配預算之編報。 
     三、會計報告暨決算之編製。 
     四、年度經費預算之控制與支出之審核及原始憑證之送審。 
     五、動支第一、二預備金之申請。 
     六、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關招標、比價或議價案件之監辦 
         。 
     七、各項經費流用。 
     八、代收、代付款項憑證之審核。 
     九、歲出應付款之保留。 
     一○、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收支傳票、轉帳傳票之編製。 
     一一、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暫付款帳之登錄。 
     一二、代收、代付款帳項之登錄。 
     一三、財產統制帳之登錄。 
     一四、本室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考核等擬辦事項。 
     一五、上級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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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3 條 | 
      | 
     統計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局所辦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編製及應用分析。 
     二、本局統計資料之發布及統計報告之編刊。 
     三、本局統計資料庫之建立及統計資料檔案之管理。 
     四、國內金融之統計調查及分析。 
     五、金融統計指標估測模型之建立。 
     六、辦理本局有關國內、外金融統計事務之協調、聯繫及金融統計資料之 
         交換。 
     七、本局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考核等擬辦事項。 
     八、上級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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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4 條 | 
      | 
     各組、室職掌得因事務之繁簡,隨時酌予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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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章 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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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5 條 | 
      | 
     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左: 
     一、金融管理政策與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金融管理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採擇。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六、所屬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七、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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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6 條 | 
      |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職責如左: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計畫之參預決定。 
     二、局長不在局時之局務代理。 
     三、各種會議局長不能出席時之代理主持。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文稿之核閱及普通文稿之代判。 
     六、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七、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八、局長交辦事項。 | 
  
   | 
     第 17 條 | 
      |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秘書室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秘書室所屬人員之派免、遷調、獎懲、考核等擬辦事項。 
     三、各組、室文稿之綜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 
  
   | 
     第 18 條 | 
      | 
     組長  室主任各承長官之命 (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人事主任並受上級會 
     計  統計、人事機構之監督) 處理本組、室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本組、室文稿之審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三、本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擬之審核。 
     四、本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擬訂及解釋之審核。 
     五、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等擬辦。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 
  
   | 
     第 19 條 | 
      | 
     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並於組長不在組時,代理其職務。 | 
  
   | 
     第 20 條 | 
      | 
     科長承各該組、室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科業務及研究計畫之擬訂。 
     二、本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督導。 
     三、本科文稿之初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四、本科職員工作之調派、指揮與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本科職員平時與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六、其他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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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1 條 | 
      | 
     各組、室、科均負有互相協調及聯繫之任務。 | 
  
   | 
     第 22 條 | 
      | 
     專門委員、秘書、研究員、稽核、專員、稽查、科員、助理員、書記,各 
     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 | 
  
   | 
     第 23 條 |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