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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核釋專供製造有機發光二極體顯示器用之導電玻璃,可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規定免徵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45117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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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製造有機發光二極體顯示器用之導電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