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修改機關全銜
一、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確保法務部提供稅
捐稽徵機關(以下簡稱稽徵機關)使用之收容人歷監日期資料
安全,特訂定本點。
二、本要點所稱收容人歷監日期資料,指由法務部矯正署獄政系統
交換取得之資料。前項資料由稽徵機關轉入稅務資訊系統,供
稽徵機關人員查詢、使用。
三、作業權責如下:
(1) 本中心:負責彙整稽徵機關申請檔,函送法務部查調,俟
法務部回覆查調結果後,將查詢結果檔分送稽徵機關。
(2) 稽徵機關:負責稅務資訊系統查詢收容人歷監日期資料之
權限審核、帳號、密碼之配發、稽核及督考等事項。
四、為確保系統及資料安全,稽徵機關稅務資訊系統應具備網路管
理、資料備援、記錄追縱、安全防護等功能,並不得連結稽徵
機關以外之網路。
五、查詢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稽徵機關應指定專人擔任查詢人員及管制人員,查詢人員
負責查詢作業;管制人員負責查詢權限、帳號及密碼之設
定、配發等作業,管制人員不得由查詢人員兼任。
(2) 查詢權限、帳號及密碼之申請、註銷,應經單位主官(管
)核准後,使得辦理查詢作業。
(3) 查詢人員應為行使稅捐稽徵法第19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9條
規定之必要,嚴禁為公務以外之目的使用。
(4) 查詢人員應親自執行查詢作業,不得委託他人為之。
(5) 查詢人員之登入日期、時間、帳號、IP及查詢之資料應有
系統紀錄,並妥善保存五年,以供日後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