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如以繼承辦理所有權登記,未改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經國稅稽徵機關通報案件,請依說明辦理。說明:一、按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旨揭土地依本部89年6月20日台財稅第0890450123號函規定,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依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二、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並輔導其依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地方稅稽徵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通知生存配偶與繼承人限期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提示生存配偶得依本部96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60470號令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當事人屆期未申報者,應以生存配偶登記取得該土地之日當期公告現值為土地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三、旨揭案件中如生存配偶已將所取得土地再行移轉者,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辦理輔導,應逕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