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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市價協議價購可免增土地增值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6658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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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內政部發布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解釋令(編者註:內政部101年9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10303131號令)乙份。(財政部101/09/20台財稅字第10100665840號函)(依財政部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附件:內政部101年9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10303131號令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以市價達成協議價購者,應屬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準用同條第1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