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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餐飲業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應列入銷售額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23166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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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小費)應否列入銷售額?答復:依第16條規定,銷售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餐飲業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應列入銷售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