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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力公司因捷運工程局興建大眾捷運系統遷移其既有管線收取遷移費用應依法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04844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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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二、○○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興建大眾捷運系統遷移其既有管線,依大眾捷運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向該局北區工程處收取遷移費用,係屬該公司施作遷移管線所收取之費用,屬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三、該公司依公路法第30條之1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2條之1規定變更管線所收取之費用,係屬提供勞務所取得代價,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