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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售重劃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後2年內另購供自耕之農業用地不適用退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6344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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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重劃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非屬土地稅法第10條第1項(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之農業用地,其於2年內另行購買供自耕之農業用地,應無土地稅法第35條(平均地權條例第44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