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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合建分售後併同營業人再銷售退回之房屋坐落基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徵免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5018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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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嗣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時,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該房屋坐落之基地,准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5
條第
7
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5
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