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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有2處房地先贈與1處之房屋與成年子女後再出售另1處房地不適用一生一屋自宅用地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0220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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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意旨係考量自用住宅一般係供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居住使用,放寬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所居住之房地,且僅有該1處自住房地者為限,以符合一生一屋之理念,故擁有多處房地者尚非適用範圍。如所有權人原持有2處房地,先贈與1 處之地上房屋與其成年子女,而仍保留該贈與房屋坐落基地,嗣再出售另1處房地,自不符合上開條款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