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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劃土地原規定地價因地政記載錯誤補徵差額土增稅核課期間之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491830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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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重劃土地,嗣經地政機關通知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誤應予更正,致應補徵之土地增值稅,其核課期間自何時起算疑義乙案。說明:三、本部89年1月25日台財稅第0890450600號函規定:「……本案因地政機關作業技術上之疏失,致土地面積錯誤其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宜自地政機關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原核課之土地面積時之收件日起算。」本案稅捐稽徵機關既需俟地政機關通知更正系爭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始得據以更正原已核課之土地增值稅,其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之起算日,宜參照該函規定辦理。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修正本函,本部89年1月25日台財稅第0890450600號函業經本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修正,爰配合增列;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