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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劃前多筆土地有部分於修法生效時非屬農業用地重劃後申報移轉得分別審認計算原地價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47267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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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重劃後農業用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重劃前之多筆土地,有部分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非屬農業用地,其餘如經分別審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者,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計算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