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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售電之營業登記使用免用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5449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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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前開設備產生之電能全數銷售者,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營業登記、使免用統一發票及營業稅之報繳,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司組織:不論其銷售額高低,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二、獨資及合夥組織:應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三、自然人:(一)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購電之營業人(即電業)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自然人,並由該自然人按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二)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參照前開獨資組織之規定辦理。四、政府機關:(一)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二)除政府機關之售電收入編入「單位預算」且全部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外,依本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於收款時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其稅率為5%且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五、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一)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二)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者,或雖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但選擇辦理營業登記者,於辦理營業登記後,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惟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六、嗣後稽徵機關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前開免辦理營業登記者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辦理登記之標準,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