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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勸募團體募集統一發票及申領獎金注意事宜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5268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勸募團體發起募集統一發票活動,統一發票非屬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募集財物範圍,無須依該條例第7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亦無須向本部賦稅署或稽徵機關報備。惟為避免不肖人士假藉勸募團體名義冒領獎金,勸募團體申領獎金時,具領人應出示該團體證明文件及服務證,並於兌獎統一發票上加蓋該團體章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