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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售自宅用地未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增稅重購時仍得申請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66023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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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出售時亦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有同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