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100 年 6 月 8 日以後申請者不適用特別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03487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二、依行政院100年6月8日院臺財字第1000029224號函規定,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已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是納稅義務人倘於 100 年6月8日以後始向稽徵機關申請者,是類土地已非屬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範圍,自無法據得准其所請。三、至前開行政院100年6月8日函發布前(即100年6月7日前)已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於原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期間內,如該土地仍供作合法公共停車場使用,縱經營者變更等由重新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停車場登記證,其地價稅仍應適用特別稅率至原核准年限屆滿當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