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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准合併按自宅用地計課土增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0686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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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時,是否可合併認定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如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依照本部67年6月30日台財稅第34248號函規定,認定符合上開法條規定所稱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准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計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