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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財政部關務署值日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關人字第103100728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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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本署)職員之值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行之。

二、職員值日,由本署六十歲以下(含六十歲)九職等以下(含九職等)之男女職員輪流擔任,人事室應按月編排輪值表及備值輪值表,由人事單位主管核定後函知本署各單位、值日人員並副知各關,俾便聯繫。

三、值日時間規定如次(夏令時間遇有調整從其規定):平常日自每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例假日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及自下午五時三十分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兩班。

四、輪值人員因公差或奉准給假,其當值勤務應由輪值人員於一週前填寫值日人員申請改派報告表並由其主管證明後送人事室會政風室後核定,不得私相託人代值。

五、值日人員之職責如次:

()各種災害及危險之預防與處理。

()配合檢查公務保密及安全措施,並隨時注意門禁,防阻閒雜人等進入。

()查巡環境衛生並注意關鎖辦公處所門窗,熄滅燈火及巡查端末機電源是否關閉,以確保安全。

()接應電話答覆詢問,處理急要公文與長官交辦事項。

()辦公時間外臨時事件之處理。

()辦公時間外對加班人員查勤之協辦。

()定時巡查海關大樓內外重要處所之安全,並記載於記事簿備查。

()其他應辦事項。

六、值日人員應住宿本署指定之處所。

七、值日員執行勤務,應佩帶臂章,以資識別。

八、值日員於職責範圍內之事務,應即時處理後陳報或通報,其非職權所及者,應視事務之性質,通報有關單位之主管或報告機關正、副首長辦理。值日人員凡遇任何影響本署安全狀況,應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並報告機關首長及通報政風室主任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聯繫臺北市調查處時,應先說明係財政部關務署行政值勤人員及姓名)。

九、值日員於收到急要文件,除密件應原件送主任秘書外,餘於拆閱後應即以電話通知秘書室主任或有關單位主管適時處理。

十、值日人員由本署按次計發津貼,每人新臺幣伍佰元,由人事室統籌按月請領。輪值人員得補假一日,其補假日期應在輪值日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補假並以小時計,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十一、本署應設值日室並應有下列各項設備:

()值日員記事簿,其封面裡並詳載署長、副署長、政風室主任宿舍、臺北市調查處地址電話。

()值日職員名牌。

()專線電話、電話簿、床、辦公用具。(電話號碼應向財政部報備)。

()財政部關務署電話號碼表及關務署所屬各關號碼表。

()附近消防及治安機關電話號碼一覽表。

()當月份值日人員輪值表。

()財政部關務署職員值日規則。

()值日員之印章:文曰:「財政部關務署值日人員收件專用」。

()值日員臂章:定為布質綠底黃字,書明財政部關務署值日員字樣。

十二、值日員應將值勤情形登載於記事簿上,按日由值勤人員,送政風室主任(或其授權人員)轉陳機關副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閱。

十三、值勤人員之督導查勤由權責單位辦理。

十四、值勤人員無故擅離職守,值勤不力或處理得當按有關規定從重處分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