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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本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自益信託者准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7358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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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基於簡政便民與實質課稅原則,准予繼續課徵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