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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移轉現值核課土增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0434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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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君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編者註:條文已有修正)規定,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依法申報被繼承人○君之遺產稅,其與○君生存配偶協議取得之土地,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准依本部96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60470號令釋辦理。至系爭土地之原地價,仍應以被繼承人○君生存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