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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移轉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嗣後查明符合減徵規定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02382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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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移轉,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嗣後查明該土地符合行為時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現行同法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致溢繳稅款,可否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退還一案。說明:二、按「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為行為時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及第49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該項申報程序規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因而課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未檢附符合減徵土地增值稅之有關文件,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依法核課稅捐,即難歸責稽徵機關有核課錯誤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