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無限公司因股東死亡,依公司法第66 條及第69 條規定辦理退股而將公司之不動產權利移轉予股東,並以「退股」為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疑義乙案。說明:二、按「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為土地稅法第28 條前段所明定。本案函准貴部(編者註:內政部)98年4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162號函略以:「依公司法第66 條及第69 條規定無限公司得因股東退股而將公司之不動產權利移轉予股東,故該退股登記係屬不動產權利移轉性質,申請人自應訂立移轉契約書申辦移轉登記……查本案○無限公司之退股案,繼承人已就死亡股東所有之股權申報並繳清遺產稅,並已依規定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減資有案,是以,本案『退股』登記應得由繼承取得股權之權利人與該無限公司會同訂立移轉契約書,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登記申請書……及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減資之證明文件等申辦登記……」據此,本案系爭土地如由無限公司移轉所有土地與無限股東之繼承人,尚非屬土地稅法第28 條但書規定之繼承移轉,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