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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用地信託移轉受託人適用工業用地稅率應重新提出申請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00875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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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以信託方式移轉予受託人,於信託期間將其管理及得處分之土地作工廠使用且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惟該土地信託移轉為受託人所有,其仍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