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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優先購買權經判決塗銷再依確定判決移轉予原拍定人其申報現值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4712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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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君之不動產,原由△君拍定,嗣×君行使優先購買權,經法院撤銷△君之拍定,惟△君再訴請法院確認×君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並據以塗銷×君之所有權登記,於回復○君名義後依確定判決再移轉登記予△君,其土地增值稅應如何核課乙案。說明:二、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函(編者註:係指司法院秘書長97年9月26日秘台廳民二字第0970020027號函)略以:「……優先購買人之優先購買權既經確定判決確認為不存在,債務人就拍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自不因無效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而失其存在,而拍定人因拍定所取得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在判決塗銷優先購買權人之移轉登記後,已回復至原來得請求移轉登記之狀態。……」準此,優先購買人×君之所有權既經判決塗銷,○君之不動產物權即自始存在,拍定人△君即可依原拍定所取得之移轉登記請求權請求土地移轉登記,其物權移轉之請求權既來自原拍賣效力(亦即本案僅為買受人變更),案關土地移轉申報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