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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併購記存土增稅以土地全部交易價格扣除得准予記存之土增稅作為對價之計算基礎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3652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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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購土地,申請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編者註:現為第3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時,以土地全部交易價格扣除得准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作為「對價」之計算基礎。(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