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合作社與他人簽訂之承攬工程或勞務契約,如係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8條但書規定之免稅期間內(90年11月2日至96年11月1日)簽訂,而逾96年11月1日履約者,該工程之承攬或勞務之提供得適用上開規定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但免稅期間屆滿後始變更契約內容者,包括展延契約期間、增加契約價金部分等,不適用免稅規定。(財政部96/12/20台財稅字第09604553430號令)
[N9]
銀行以信用卡債權成立特殊目的信託其持有賣方權益證券而取得利息收入無須再報繳營業稅
○○銀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將信用卡債權信託予××銀行成立特殊目的信託,○○銀行因持有賣方權益證券而取得××銀行分配之財務收入(利息收入),如經查明確已由××銀行繳納營業稅,○○銀行無須再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