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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以信用卡債權成立特殊目的信託其持有賣方權益證券而取得利息收入無須報繳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139820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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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將信用卡債權信託予××銀行成立特殊目的信託,○○銀行因持有賣方權益證券而取得××銀行分配之財務收入(利息收入),如經查明確已由××銀行繳納營業稅,○○銀行無須再報繳營業稅。